| 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評審專家須知 |
| 發布日期:2005-10-27 |
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評審專家須知
第一條熟悉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二條承擔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的審核或承擔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
第三條審核招標文件時,主要審核其商務、技術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條件或歧視性條款及招標文件編制內容是否構成三個以上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審核時間,一般單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500萬美元以上項目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四條參加評標工作時,主要審核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條款要求。
第五條受聘參與評審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工作守則: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規;
(二)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三)客觀、公正、公平地參與評審工作;
(四)明確提出個人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責任;
(五)與招標項目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六條 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予以公告,同時在兩年內不予受聘: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泄漏與評審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商、買方、招標機構串通,違反原則搞“暗箱”操作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評審工作的;
(五)一年內三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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