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發展的實施意見 |
| 發布日期:2007-11-20 |
關于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發展的實施意見
湘財購〔2007〕23號
省直各單位、各市州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財庫[2006]47號)精神,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引導社會消費向節能環保型發展,支持自主創新,積極推進我省科技進步,促進節能環保建設和發展,現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節能、節水和環保認證產品(以下統稱認證產品)制度。政府采購目錄優先考慮認證產品,逐步擴大政府采購對認證產品的采購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要切實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標明經有關部門認證的自主創新、節能、節水和環保產品。各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項目支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國家和本省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采購認證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采購認證產品的具體要求。不按要求采購認證產品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二、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積極支持自主創新產品,并將國家的政策精神落實到政府采購的具體實施環節。
(一)在招標文件的制作環節。對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可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冊資金、生產業績等方面適當降低資質要求,放寬這些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標準和條件;對擬采購產品屬于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規定必須強制或優先采購的,要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在評審標準中予以充分體現。
(二)在招標評審環節。根據不同類別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科技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在評審標準中增設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因素,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對強制采購的節能環保和優先采購的自主創新產品,在評審時給予其5%-10%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2、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目,對強制采購的節能環保和優先采購的自主創新產品,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對技術和價格分別給予總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對強制采購的節能環保和優先采購的自主創新產品,在技術評標項中要增加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評分因素,給予其4%-8%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4、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項目,要將對產品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作為談判、詢價的內容,在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報價不高于一般產品當次報價的最低報價5%-10%幅度的,應當確定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三)在合同簽訂及履約環節。對屬經國家或省相關部門認定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采取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減免履約保證金及縮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護。
完善認證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拒絕接受或提供合同約定認證產品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
三、建立激勵認證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家和本省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認證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
四、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對屬經國家或省相關部門認定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采用減免標書費用和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等措施,減輕生產和經銷企業的負擔。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自覺執行強制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和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加大對違規采購行為的約束力度,屬于采購單位責任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不得撥付采購資金;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對于在政府采購中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促進自主創新產品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鼓勵和表彰。要記錄認證產品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實行信用管理,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同時要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部門、各單位對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審計范圍,共同做好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促進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工作。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來源:湖南省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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