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印發《關于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10-11-24 |
蘇財購【2010】15號
為有效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90號),2010年9月13日,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共同印發了《關于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通知》(蘇財購[2010]15號),提出以政府采購作為平臺幫助中小企業融資,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供應商,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作為抵押憑據直接向銀行貸款,或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后向銀行貸款,解決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困難。充分整合現有的各種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資源,結合各種針對中小企業擔保和貸款的補貼及獎勵政策,以及各種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提高有關銀行和擔保機構參與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的積極性,設法引入多家金融機構實現有序競爭,并相應合理降低擔保費用及貸款利率,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更好的服務政府采購,同時也讓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選擇機會。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關于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通知
蘇財購[2010]15號
為切實幫助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90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我省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是指以政府采購作為平臺幫助中小企業融資,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供應商,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作為抵押憑據直接向銀行貸款,或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后向銀行貸款,解決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二、各地財政部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金融和擔保機構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各項政策的落實,營造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幫助中小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三、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財政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有關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政策意見和實施辦法,推動建立本地區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平臺,完善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總結、推廣本地區實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經驗,負責本地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統計上報工作,全面、有序、科學推進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開展。
四、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要立足于在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間搭建平臺,做好溝通協調和宣傳推介等工作。集中采購機構內部要指定專責部門,把宣傳推介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列入政府采購業務流程,在公布采購信息、制作采購文件、發布中標、成交通知及簽訂合同等項工作中都要告知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信息。與當地一家或多家銀行保持緊密聯系,暢通中標、成交企業與銀行的聯系渠道。
五、各有關金融、擔保機構要積極、主動開展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要設立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部門,專門負責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對符合條件的中標、成交企業,金融機構要及時提供貸款,對企業信譽好,貸款規模較小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試行免擔保貸款。對確需擔保的貸款項目,擔保公司要積極主動承擔,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擔保費用,為企業減輕負擔。
六、大力推動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積極研究建立全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和評級機制,實現資源共享,保證政府采購信譽,防范風險。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建設,讓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得到政府相關部門、金融和擔保機構更多的融資、擔保及政府采購等方面支持。
七、各地要積極主動向地方人民政府匯報,爭取支持,把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提升到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和優化配置金融資源的政府工作層面。各地政府金融辦要加強與財政、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聯系配合,積極協調金融、擔保機構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改善地方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加以推進。
八、各地各部門要充分整合現有的各種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資源,結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和《江蘇省銀行貸款增長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外金〔2009〕7號)等針對中小企業擔保和貸款的補貼及獎勵政策,以及各種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提高有關銀行和擔保機構參與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的積極性,設法引入多家金融機構實現有序競爭,并相應合理降低擔保費用及貸款利率,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更好的服務政府采購,同時也讓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選擇機會。
九、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作為一項金融創新產品,應該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在貸款企業和銀行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開展合作,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要明確職責,合理定位。要建立健全與審核、發放貸款等具體商業行為有效隔離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得干涉銀行、擔保公司和企業的具體商業行為。
十、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更多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提升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財政部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金融和擔保機構要把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議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內容。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進一步探索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制度建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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